发布时间:2025-10-17 11:23:17    次浏览
一对青年男女结婚后,妻子患上了精神病,而丈夫拒不出钱治疗。近日,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作出了一审判决,判决张某和胡某离婚,胡某支付张某在婚姻期间的医疗费等26000元。身边的事儿现年26岁的河南省正阳县汝南埠镇青年妇女张某,经人介绍和邻乡的男青年胡某相识,并于2014年4月举行了婚姻登记。不料,婚后张某因琐事与公婆吵架,便回到娘家。同年6月17日,张某因精神病入住河南省驻马店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,病情好转后,张某回娘家居住。同年10月,张某回到了婆家,与胡某共同生活了5个月后,再次因事离家出走。今年3月2日,张某又一次因病住进精神病医院治疗,出院后一直在娘家居住。3月26日,张某将丈夫胡某诉至正阳县人民法院,称自己几次离家出走,并患精神病,都是由公婆造成。患病后,胡某不仅拒绝出钱治疗,还经常打骂张某,男女双方毫无夫妻之情,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,并由胡某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6000元。胡某同意离婚,但认为张某婚前就有精神病,结婚时张某隐瞒了病情,因此主张张某治病所花的医疗费按共同债务分担,并要求张某返还婚前彩礼现金11000元。结果法院认为,男女双方自愿离婚,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根据《婚姻法》第二十条规定:“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。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,需要扶养的一方,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义务。”据此,张某婚后因病所花费的医疗费、交通费等26000元,男方有义务承担。对男方主张原告婚前患有精神病、结婚时隐瞒病情的理由,因没有证据证明,法院不予采信。对女方婚前接受男方的彩礼钱11000元,因双方结婚时间较短,男方请求返还,法院酌情予以保护,张某返还胡某婚前所送彩礼6000元。